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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绪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绪良,张静,孙涛,王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54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索镇镇南大街3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06045374G。法定代表人:宋文,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绪良,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张静,女,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孙涛,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王东海,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绪良、张静、孙涛、王东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95000元及借款利息4974.71元,另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本案在执行��程中,被执行人王绪良、张静、孙涛、王东海未依法申报财产,被本院以(2017)鲁0321执549号之一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王绪良、张静、孙涛、王东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王绪良、张静、孙涛、王东海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巩象才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