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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2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杰红与被执行人陶丽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红,陶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100号申请人张杰红,男,1985年生,哈尼族,住开远市。委托代理人孔睿,开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陶丽,女,1982年生,彝族,住开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杰红与被执行人陶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6)云2502民初109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张杰红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8729元及借款本金28600元从2017年1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的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陶丽应给付申请人张杰红的借款本金28600元、案件受理费129元及双方约定的利息1271元,共计30000元。由被执行人陶丽于2017年5月19日给付10000元(已付);余款20000元由被执行人陶丽从2017年6月起至2018年11月每月给付1000元,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2000元。二、该案执行费331元由被执行人陶丽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滔审判员 普志国审判员 李亚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初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