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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7执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连菊与被执行人肖福祥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永顺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3127执保25号申请执行人邓连菊,女,1953年10月15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被执行人肖福祥,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永顺县人。关于邓连菊申请执行肖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湘3127民初407-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邓连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给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肖福祥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兑现款25万元,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已协助执行。本院认为,(2017)湘3127民初407-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3127民初407-1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