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2民初5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与薛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薛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民初540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十八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866900827Q。主要负责人:袁朝阳,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男,该分行职工。被告:薛廷,男,198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与被告薛廷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鉴定费3000元,共计30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负担(鉴定费3000元薛廷已缴纳,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薛廷)。审判员 吕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敏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