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连崇、许艳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连崇,许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261号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个旧市大桥街1号。法定代表人旃启宏,该社理事长。申请执行人李连崇,男,1973年9月30日生,回族,个旧市农民。被执行人许艳丽,女,1971年4月11日生,回族,个旧市农民。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连崇、许艳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2501民初1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案款计人民币203786.12元及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得案款人民币190000元,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连崇、许艳丽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李连崇自2017年5月起,每月偿还欠息500元,至余款全部还清为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26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人民币2957元,由被执行人李连崇、许艳丽交纳(已交)。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芷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