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美光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九堂,张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刑初360号自诉人李九堂,男,195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告人张美光,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自诉人李九堂以被告人张美光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李九堂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张美光的控告。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美光在审理过程中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李九堂自愿申请撤回自诉。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九堂撤诉。如不服��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燕文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申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