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肖清彬与湖南省春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清彬,湖南省春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肖清彬,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湖南省春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8号华晨世纪广场世纪中心N单元1326、1328、1329、1330房。法定代表人:徐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清彬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春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湖南省春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豫0611民初13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秦 凯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