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安阳雷丰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章某某、任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刘某甲、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安阳雷丰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章某某,任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刘某甲,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5执31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安阳雷丰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法定代表人XX,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章某某,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任某某,女,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吴某某,女,汉族,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刘某甲,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乔某某,女,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安阳雷丰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章某某、任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刘某甲、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殷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安阳雷丰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章某某、任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刘某甲、乔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安阳雷丰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章某某、任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刘某甲、乔某某名下银行存款618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抒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