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季克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季克江,王香兰,钟爱春,刘福贵,王昌翻,赵海丽,赵业涛,周秀昆,夏中祥,王春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2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住所地郓城县临城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林斌,行长。被执行人季克江,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王香兰,女,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钟爱春,女,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刘福贵,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王昌翻,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赵海丽,女,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赵业涛,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周秀昆,女,198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夏中祥,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王春博,女,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季克江、王香兰、钟爱春、刘福贵、王昌翻、赵海丽、赵业涛、周秀昆、夏中祥、王春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郓商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至本院立案至,被执行人季克江、王香兰、钟爱春、刘福贵、王昌翻、赵海丽、赵业涛、周秀昆、夏中祥、王春博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借款69,999.97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季克江、王香兰、钟爱春、刘福贵、王昌翻、赵海丽、赵业涛、周秀昆、夏中祥、王春博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季克江、王香兰、钟爱春、刘福贵、王昌翻、赵海丽、赵业涛、周秀昆、夏中祥、王春博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季克江、王香兰、钟爱春、刘福贵、王昌翻、赵海丽、赵业涛、周秀昆、夏中祥、王春博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进行李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商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明审判员 张西国审判员 刘丙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京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