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行审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徐州易达交通运输设备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徐州易达交通运输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322行审95号申请人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沛县新政府*楼***室。法定代表人:霍怀玲,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XX,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队长。委托代理人:夏为峰,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被申请人徐州易达交通运输设备有限公司。住址沛县龙固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自水,徐州易达交通运输设备有限公司经理。申请人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徐州易达交通运输设备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而生产、销售半挂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销售半挂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案审会讨论决定作出沛市监案字(2016)2-0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徐州易达交通运输设备有限公司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陆仟陆佰元(6600.00元);2、处罚款壹拾万叁仟肆佰元(103400.00元)。罚没合计: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徐州易达交通运输设备有限公司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人徐州易达交通运输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听证通知书。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举行听证会,被申请人徐州易达交通运输设备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听证。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9日作出沛市监案字(2016)2-0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准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沛市监案字(2016)2-002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诗玥人民陪审员 张成新人民陪审员 赵秀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侯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