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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范霭莹、范迎丰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霭莹,范迎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911号申请执行人:范霭莹,女,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范迎丰,男,1961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霭莹与被执行人范迎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4执191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张晓斌审判员  汪若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