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叶某、刘某诉贾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刘某,贾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801民初1296号原告:叶某,女,汉族,1958年2月2日生,退休工人,住库尔勒市。原告:刘某,男,汉族,1954年3月17日生,退休工人,住库尔勒市。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新林,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女,汉族,1989年5月7日生,无固定职业,住库尔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广智,新疆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某、刘某诉被告贾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新林,被告贾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广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某、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原告继承分配被继承人刘翔的遗产(房屋一套价值40万元,汽车一辆价值5万元,合计:45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刘某、叶某系被继承人刘翔的父母,两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贾某与被继承人刘翔系夫妻关系,贾某与被继承人刘翔于2016年11月14日登记结婚。被继承人刘翔于2017年1月3日因病去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50天,双方无子女,被继承人现有第一顺序继承人3人,分别为两原告及被告。被继承人刘翔在与被告结婚前由父母出资为刘翔购买了房屋一套位于库尔勒新华路42号汇泽佳苑7号楼3单元401室和×××号小轿车一辆。房屋装修由父母出资。因被继承人生前对其所有的财产未立遗嘱,依法应由原告与被告进行法定继承刘翔的遗产,现原告提出要求与被告协商继承分配遗产,形成争议,故依法提出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原告继承遗产的90%,被告继承遗产的10%。被告贾某辩称,原告要求其享有90%产权没有依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平均分配,且刘翔还有其他债务,应该一并查明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刘某、叶某系刘翔的父母,被告贾某与刘翔于2016年11月14日在尉犁县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刘翔因病于2017年1月3日去世,刘翔无子女,刘翔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配偶贾某及其父母刘某、叶某。庭审时,双方一致认可登记在刘翔名下的位于库尔勒市建设辖区新华路42号汇泽佳苑7号楼3单元401号房屋、×××号福克斯牌小轿车系刘翔婚前购买,该房屋及车辆的市值分别为400000元、50000元。×××号福克斯牌小轿车现在两原告处。原、被告双方就遗产分割问题未能达成协议,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乌鲁克垦区公安局恰拉派出所证明、刘翔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车辆行车证、结婚证以及原、被告陈述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刘翔去世后没有遗嘱,应当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其遗产,刘翔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配偶和其父母,即本案的原、被告。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两原告主张分得90%的遗产份额,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本案中两原告年事已高,缺乏劳动能力,考虑其今后的生活保障,以及刘翔与被告共同生活的时间等,本院酌情认定两原告及被告分别按照40%、40%、20%的比例分配遗产份额。本院综合考虑原、被告的生活需要,对刘翔的遗产分配如下:位于库尔勒市建设辖区新华路42号汇泽佳苑7号楼3单元401号房屋、×××号福克斯牌小轿车,由两原告继承,由两原告直接以金钱方式补偿被告,补偿金额为9000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库尔勒市建设辖区新华路42号汇泽佳苑7号楼3单元401号房屋、×××号福克斯牌小轿车由原告叶某、刘某共同继承;二、原告叶某、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偿被告贾某现金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某、刘某承担3220元,被告贾某承担805元(原告已预交,原告给付被告上述款项时予以扣减)。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俞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