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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3执15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黄新元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新元,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3执1543号之二申请人黄新元,男,汉族,1961年4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黄新元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8民终1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在岳勇案件中所应得款230852元,余款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正超审判员  周中全审判员  宋彩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鲍胜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