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923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岗与被告李妙兰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岗,李妙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923民初214号原告:刘岗,男,195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代县人。被告:李妙兰,女,55岁,汉族,代县东北街人。原告刘岗诉李妙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李妙兰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给刘岗购买瓷砖款1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岗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俊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晓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