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3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岗与被告李妙兰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岗,李妙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923民初214号原告:刘岗,男,195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代县人。被告:李妙兰,女,55岁,汉族,代县东北街人。原告刘岗诉李妙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李妙兰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给刘岗购买瓷砖款1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岗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俊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晓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