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602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霞与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霞,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855号申请人王霞,女性。被执行人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王霞与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6)吉06执20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丽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晓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