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霞与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霞,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855号申请人王霞,女性。被执行人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王霞与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6)吉06执20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丽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晓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