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白莎莎、白静等与赵小妮、和胜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白莎莎,白静,白志奇,李伟,赵小妮,和胜利,贾某,白金叶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2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莎莎,女,199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白静,女,199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理人:贾某,女,1968年8月12日出生,住邢台市桥东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白志奇,男,2003年3月19日出生,住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理人:贾某,女,1968年8月12日出生,住邢台市桥东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小妮,女,195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和胜利,男,195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李伟,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贾某,女,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白金叶,女,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再审申请人白莎莎、白静、白志奇因与被申请人赵小妮、和胜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5民终1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白莎莎、白静、白志奇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不应立案或受理。该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1.申请人均不是赵小妮刑事案件当事人,被申请人不能证明申请人非法占有其财产,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财产返还关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4.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所立的有关案件没有法律依据。5.本案如发现白金河等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必再另行提起诉讼。6.被申请人认为本案符合民事立案条件,缺乏依据,不应支持。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同一事实,又提起民事诉讼进行处理违反法律规定,应驳回起诉。二、本案超诉讼时效。被申请人起诉显然是应在相关刑事案件发生后,刑事判决出判前,因为被追缴、退赔要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的,该案早超过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超出被申请人诉讼请求判决。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财产返还关系。3.原审判决直接确认申请人继承了遗产并“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4.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予以立案,该立案依据已被废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裁定驳回起诉。请求撤销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5民终1845号民事判决,该案不应立案受理,应依法驳回赵小妮、和胜利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一审法院对本案立案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废止之前立案,因此并不违反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该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仅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未限制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申请人依据该规定主张本案不应受理的理由并不充足。其次,对于诉讼时效的计算,原审判决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终结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冀刑二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之日计算并无不当,被申请人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第三,白金河与白金叶共同诈骗被申请人801800元,已返还80000元,白金河应与白金叶共同返还721800元,白金河已死亡,故一审判决让白莎莎、白静、白志奇在继承白金河的遗产范围内与白金叶共同返还721800元并无不当。第四,申请人提出本案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提供证据。综上,白莎莎、白静、白志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白莎莎、白静、白志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洋审判员 郭雪华审判员 张建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寇兴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