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3民初3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3882号原告王某,男,1963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郭湃,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女,1961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姚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月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