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执恢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洪许与大连华夏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许,大连华夏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恢335号申请执行人:张洪许,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委托代理人:范准,系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华夏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魏福有,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洪许与被执行人大连华夏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213执8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那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文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