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6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联合、王学峰、张瑞、郝国银、刘艳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学峰,张瑞,郝国银,刘艳芳,郭联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11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学峰,男,汉族,住绥德县辛店。被执行人:张瑞,女,汉族,住绥德县满堂川。被执行人:郝国银,男,汉族,住绥德县满堂川。被执行人:刘艳芳,女,汉族,住绥德县满堂川。被执行人:郭联合,男,汉族,住绥德县满堂川。本院在执行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联合、王学峰、张瑞、郝国银、刘艳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6执11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审判员  徐春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雨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