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6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联合、王学峰、张瑞、郝国银、刘艳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学峰,张瑞,郝国银,刘艳芳,郭联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11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学峰,男,汉族,住绥德县辛店。被执行人:张瑞,女,汉族,住绥德县满堂川。被执行人:郝国银,男,汉族,住绥德县满堂川。被执行人:刘艳芳,女,汉族,住绥德县满堂川。被执行人:郭联合,男,汉族,住绥德县满堂川。本院在执行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联合、王学峰、张瑞、郝国银、刘艳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6执11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审判员 徐春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雨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