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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1执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余永功与高祥卫、陈永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永功,高祥卫,陈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601执1028号申请执行人余永功,男,1969年5月1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执行人高祥卫,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住新疆昌吉。被执行人陈永生,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住新疆昌吉。申请执行人余永功与被执行人高祥卫、陈永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9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高祥卫、陈永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祥卫、陈永生的银行存款25747.3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高祥卫、陈永生的收入25747.33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卫民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裴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