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5执1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1945杜月根与殷长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月根,殷长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5执1945号申请执行人杜月根,男,1954年7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殷长彦,女,1980年10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建湖县。申请执行人杜月根与被执行人殷长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湖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作出的(2016)苏0925民初8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判决如下:‘由被告殷长彦偿还原告杜月根借款3万元,于2016年10月30日前给付1万元,于2017年5月30日前给付1万元,余款1万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如被告不能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有权就全部借款3.53万元的给付余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35654元及执行费43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925民初8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立海审判员 臧佩荷审判员 唐谊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