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宁波华翔担保有限公司、宁波仁宜机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华翔担保有限公司,宁波仁宜机械有限公司,象山映山红渗花色料有限公司,忙明昌,王成理,鲍月雷,象山佳力机械制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9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华翔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弄金穗大厦*楼。法定代表人:郑杏乾,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仁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定塘镇元亨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成理,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象山映山红渗花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定塘镇英山村。法定代表人:忙明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忙明昌,男,196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王成理,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鲍月雷,女,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象山佳力机械制造厂。住所地象山县定塘镇田洋湖。法定代表人:施有力,该厂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宁波华翔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仁宜机械有限公司、象山映山红渗花色料有限公司、忙明昌、王成理、鲍月雷、象山佳力机械制造厂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4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波仁宜机械有限公司、象山映山红渗花色料有限公司、忙明昌、王成理、鲍月雷、象山佳力机械制造厂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华翔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仁宜机械有限公司、象山映山红渗花色料有限公司、忙明昌、王成理、鲍月雷、象山佳力机械制造厂支付执行款1045203.76元及利息,执行费12852.04元,诉讼费7103.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仁宜机械有限公司、象山映山红渗花色料有限公司、忙明昌、王成理、鲍月雷、象山佳力机械制造厂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宁波仁宜机械有限公司、象山映山红渗花色料有限公司、忙明昌、王成理、鲍月雷、象山佳力机械制造厂尚应支付执行款1045203.76元及利息,执行费12852.04元,诉讼费7103.5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忙明昌名下位于象山县丹东街道涌金广场6号楼1单元1204室的房地产已被本院查封,因设定大额抵押,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宁波仁宜机械有限公司、象山映山红渗花色料有限公司、忙明昌、王成理、鲍月雷、象山佳力机械制造厂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华翔担保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黄 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罗鹏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