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9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树怀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头沟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头沟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9行初14号原告张树怀,男,1951年11月4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头沟分局,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70号。法定代表人赵学功,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头沟分局登记注册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孙静,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头沟分局法制科干部。原告张树怀诉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头沟分局工商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树怀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树怀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许 芳代理审判员 谭晓晴代理审判员 张俊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