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冀0684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崔海军、王洪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海军,王洪成,李书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冀0684执468号申请执行人:崔海军,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王洪成,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李书娟,女,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崔海军申请执行王洪成、李书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崔海军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龚万桥人民陪审员 龚 帅人民陪审员 焦 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庆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