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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湖南一特电子医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启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一特电子医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刘启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85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一特电子医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城M5组团1栋。法定代表人张意龙。被执行人刘启顺,男,195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岳民初字第047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启顺至今未按该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启顺银行存款28452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启顺应得收入28452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刘启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紫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