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高鸣解除冻结-邹毅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鸣,邹毅,杨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322执88号 申请执行人高鸣,男,1969年生,汉族,住郯城县朝阳路83号,身份证号:372822196902130053。 被执行人邹毅,男,1962年生,汉族,住郯城县人民路26号,身份证号:372822196211290058。 被执行人杨萍,女,1965年生,汉族,住郯城县人民路26号,身份证号:372822196512240024。 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鲁1322执8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邹毅、杨萍在银行的存款。现因申请人以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邹毅在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杨萍在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张治森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包德胜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2016)鲁1322执88号 中国工商银行郯城县支行: 本院年月日(2016)鲁1322执88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邹毅在你处6217231610001077271账户的存款元,现请解除冻结。 附:(2016)鲁1322执88号裁定书 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山东省郯城县人民路1号邮编:276100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2016)鲁1322执88号 中国工商银行郯城县支行: 本院年月日(2016)鲁1322执88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杨萍在你处6217231610001083873账户的存款元,现请解除冻结。 附:(2016)鲁1322执88号裁定书 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山东省郯城县人民路1号邮编:276100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