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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6执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016)湘1126执70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应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春涛,张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6执70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远县东溪街道办泠江东路66号。法定代表人尹青春,董事长。被执行人乐春涛,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张应,女,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春涛、张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评估被执行人乐春涛所有的位于宁远县江南路“宁海馨苑”A-3-201的房屋一套进行价值评估,因等待程序暂无法启动拍卖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126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明辉审判员  许树生审判员  朱革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梅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