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执1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郭亚凡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亚凡,北京时尚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1869号申请人郭亚凡,男,199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北京时尚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6号3B-109。法定代表人高振生,董事长。郭亚凡与北京时尚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时尚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但是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岩审判员 韩玲审判员 李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