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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02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罗继武诉张雪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02执391号申请执行人:罗继武,男。被执行人:张雪影,女。罗继武诉张雪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汉台民初字第008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继武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标的为借款75000元及利息。现已立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雪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罗继武借款本金75000元、利息768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交纳案件受理费1814元、执行费105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以上义务,在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情况下,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等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张雪影系汉台区人,早年与父母居住在汉台区档铺巷130号,后在西安市上学,并在该市务工,2009年与申请执行人罗继武表哥查晓明结婚,婚后居住在西安市桃园路桃园2坊205楼17号,该房系查晓明父母所有,2017年2月离婚,2015年,因诈骗罪被判入狱,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无固定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通过法院“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农村信用联社、汉中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未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线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702执391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岩审判员  姚军审判员  胡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