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雪梅与徐青龙、唐念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梅,徐青龙,唐念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463号申请执行人王雪梅,女,1969年10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宾县宾州镇卫生队家属楼2三元503室。被执行人徐青龙,男,1975年10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宾县宾州镇文化高层4单元1802室。被执行人唐念波,女1976年3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宾县宾州镇文化高层4单元1802室。本院在执行王雪梅诉徐青龙、唐念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未归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25民初5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刘春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庆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