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恢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206左太东与刘建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太东,刘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恢206号申请人左太东,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被执行人刘建军,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经济技术。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执行人左太东与被执行人刘建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民终13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