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4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振宇与刘振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宇,刘振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4023号原告:刘振宇,男,1966年8月出生,汉族,职工,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代理人:韩向东,男,汉族,1967年4月出生,大专文化,黄骅市吕桥法律事务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刘振祥,男,1973年9月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原告刘振宇诉被告刘振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宇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刘振宇负担。审判员 王从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钰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