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3执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祝沟支行、王书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祝沟支行,王书杰,隋付珍,王守果,王书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34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祝沟支行,住所地平度市祝沟镇驻地。法定代表人郭奎,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书杰,男,1962年10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隋付珍,女,1964年12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王守果,男,1967年12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王书成,男,1969年8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平度市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祝沟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书杰、隋付珍、王书成、王守果债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二百三��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1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伟审判员  冷明明审判员  耿学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志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