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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执4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李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李前,李加久,车富,徐金亮,吕翔,王宁,李世福,刘明伯,徐国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4271号申请执行人: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前,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住辽宁省海城市。被执行人:李加久,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车富,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住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徐金亮,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吕翔,男,1989年5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王宁,男,1990年3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被执行人:李世福,男,1993年3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明伯,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被执行人:徐国涛,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李加久;李前;车富;吕翔;徐金亮;徐国涛;李世福;刘明伯;王宁寻衅滋事罪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3刑初568号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88873元。被执行人现已履行执行款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只有李前、李世福取保候审金10000元,已到公安机关扣划给被害人王某。本院于2017年5月20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向本院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智伟代理审判员  张建伟代理审判员  金斌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 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