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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南执民字第378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浙江联动工具供应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浙江联动工具供应链有限公司,禾商集团有限公司,中工工具有限公司,吕文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南执民字第378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住所地:嘉兴市禾兴南路419号,组织机构代码:84646684-0。负责人:林士强,行长。委托代理人:徐银春,浙江建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联动工具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中山西路2889号5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58356036-7。法定代表人:吕文理。被执行人禾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新区丽晶广场1幢1701室,组织机构代码:58268630-4。法定代表人:吕文理。被执行人中工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中山西路2889号1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58355422-3。法定代表人:何阿奇。被执行人吕文理,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联动工具供应链有限公司、禾商集团有限公司、中工工具有限公司、吕文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浙嘉商终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联动工具供应链有限公司、禾商集团有限公司、中工工具有限公司、吕文理支付借款本金12796113.49元、利息暂计149793.69元、实现债权律师费295500元、案件受理费101462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2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申报;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处置被执行人禾商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嘉兴市秀洲新区丽晶广场1幢1701室的房产,得款2608000元,已处置被执行人浙江联动工具供应链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嘉兴市中创电气商贸园1幢S30号的房产,得款4314000元,经查被执行人中工工具有限公司、吕文理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浙江联动工具供应链有限公司有浙F×××××、浙F×××××、浙F×××××车辆,本院已查封,但该车辆尚未实际查控到案,被执行人禾商集团有限公司、中工工具有限公司、吕文理查无车辆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吕文理名下有浙江联动工具供应链有限公司、禾商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联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嘉兴联动进出口有限公司、嘉兴联动工具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昌亿机械有限公司的股权,其中,浙江联动工具供应链有限公司与禾商集团有限公司为同案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已由我院处置,其股权已无处置价值,浙江联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嘉兴联动进出口有限公司、嘉兴联动工具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昌亿机械有限公司经查其注册地与实际地点不符,暂无处置条件,被执行人浙江联动工具供应链有限公司、禾商集团有限公司、中工工具有限公司查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浙江联动工具供应链有限公司名下机器设备等暂无法找到其实际存放地点,暂无处置条件;我院已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吕文理;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于2017年5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嘉南执民字第37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清河代理审判员  于 洋执 行 员  蒋宇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童 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