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1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新疆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树禹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张树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553号申请执行人新疆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人民北路30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58855917R。法定代表人:何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树禹,男,1990年12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古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兵0601民初178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张树禹发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树禹的银行存款2628.96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树禹的收入2628.96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树禹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卫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时 瑶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