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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绍伟、王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绍伟,王志刚,梁照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50号申请人王绍伟,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执行人王志刚,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执行人梁照亮,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申请人王绍伟与被执行人王志刚、梁照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2016)鲁1522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志刚、梁照亮应给付申请人王绍伟款4000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王志刚、梁照亮在当地金融储蓄部门无存款,车辆管理、房产管理、工商管理部门均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人暂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告知申请人当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白云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