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02执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郭兰英与被执行人何德平、何美芳、庄品霞、何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兰英,何德平,何美芳,庄品霞,何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02执第820号申请执行人郭兰英,女,1972年1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何德平被执行人何美芳被执行人庄品霞被执行人何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兰英与被执行人何德平、何美芳、庄品霞、何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6)黑1102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李保秀审判员 田立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大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