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执3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与朱加树、高翠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朱加树,高翠娟,高庆光,张金凤,陈永磊,胡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32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负责人孙坤召,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成斌,该行信贷部经理。被执行人朱加树。被执行人高翠娟。被执行人高庆光。被执行人张金凤。被执行人陈永磊。被执行人胡婷。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初30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兴彬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