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路国庆与张淑华、包力敏、张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国庆,张淑华,包力敏,张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4执384号申请执行人:路国庆,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张淑华,女,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包力敏,女,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张发,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老交通局商厅南门东侧第一厅大众快餐店内。本院在执行路国庆与张淑华、包力敏、张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宫浩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鲍 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