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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铭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崔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铭轩,崔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李铭轩,男,汉族,1968年8月5日出生,大学文化,河南省南阳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枣园镇裴庄。被执行人崔建新,男,汉族,羌族,1952年10月5日出生,大专文化,北京市朝阳区人,现住北京朝阳区裕中东里*号3-5-101。李铭轩申请执行崔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602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76200元,案件受理费2009元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5月20日申请执行人李铭轩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称其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恢5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按原调判决书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