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燕文与王超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燕文,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628号申请执行人张燕文,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王超,男,199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张燕文与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王超工资分期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王超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王超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张燕文未受偿金额为8172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范煜审判员苏日审判员王媛媛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赵青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