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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城固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与韩某、演某某、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城固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韩某,演某某,张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2民初1442号原告:城固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被告:韩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告:演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告:张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原告城固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韩某、演某某、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城固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城固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韩建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