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4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武春香与韩亮、银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春香,韩亮,银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4302号原告武春香,女,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韩亮(亮亮),男,1990年6月1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银桃,女,1970年1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武春香诉被告韩亮、银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武春香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春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春香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武春香负担。审判员 包慧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