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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4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武春香与韩亮、银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春香,韩亮,银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4302号原告武春香,女,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韩亮(亮亮),男,1990年6月1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银桃,女,1970年1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武春香诉被告韩亮、银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武春香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春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春香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武春香负担。审判员  包慧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