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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2民初2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邱小伟与朱超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小伟,朱超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82民初2667号原告:邱小伟。被告:朱超勇。原告邱小伟与被告朱超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小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超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小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给原告。2、判令被告从2015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原告20万元借款利息至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朱超勇于2015年9月30日以需资金周转为由,从原告处借现金(人民币)共贰拾万元正。约定按月利息率5%支付利息,但没有约定还款日期。被告借款后既不还本也不付息,虽经原告多次追讨,均以暂时无钱归还为由推搪。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望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还本付息,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朱超勇不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朱超勇因经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使用,在2015年9月30日向原告邱小伟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原告支付现金200000元给被告后,由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条的内容如下:“借到邱小伟贰拾万元正(200000元),特此借条,每月按5%利息计算。身份证号码:。借款人:朱超勇。2015年9月30日。”被告借款后,按双方约定的5%月利率支付了2015年11月30日前二个月的利息共20000元给原告,之后本息没有至今未还。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还款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借条及庭审笔录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本案中,被告朱超勇向原告邱小伟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告没有按时偿还,有借条等材料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偿付借款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超勇在借款时与原告邱小伟约定借款月利率为5%,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因此原告邱小伟所收取被告朱超勇的20000元不能全部认定为支付利息,应当按照先付息后还本的原则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本案的事实,被告朱超勇向原告邱小伟借款200000元,被告归还了20000元,根据上述的规定,月利率超过3%的部分无效,超出的部分按归还本金计算,200000元×3%=6000元(第一个月的利息),余下的4000元是归还本金;196000元×3%=5880元(第二个月的利息),余下的4120元是归还本金。到2015年12月1日时起,被告朱超勇尚欠原告邱小伟的借款本金为191880元。另,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按月利率2%(即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从2015年12月1日起计算。被告朱超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超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借款191880元及利息(从2015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付清款日止)给原告邱小伟。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艺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土娟速录员  林燕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