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执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谢述清与李贵莲、吴国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述清,李贵莲,吴国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1执1198号申请执行人谢述清,男,194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李贵莲,女,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吴国和,男,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述清与被执行人李贵莲、吴国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贵莲、吴国和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冷民二初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栋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