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追缴刘鹏、孙鑫洋违法所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鹏,孙鑫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749号移送部门: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鹏,男。被执行人:孙鑫洋,女。本院在执行追缴刘鹏、孙鑫洋违法所得一案中,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吉0204刑初289号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一、被告人刘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二、被告人孙鑫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三追缴被告人刘鹏违法所得人民币105.00元返还被害人姜某、追缴被告人刘鹏、孙鑫洋违法所得人民币102.00返还被害人陈某。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刑事审判庭将案件移送到立案庭审查立案后,立案庭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正在服刑,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鉴于此种情况,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韩晓峰审 判 员 张亚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高愉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