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执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与丹阳市延陵镇文体和计划生育服务站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丹阳市延陵镇文体和计划生育服务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1执970号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1448643-5,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丹桂路8号。法定代表人:吴正飞,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丹阳市延陵镇文体和计划生育服务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1181MB0091248B,住所地丹阳市延陵镇。法定代表人贡江岚,该站站长。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丹阳市延陵镇文体和计划生育服务站自然资源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作出的(2017)苏1181行审25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1、责令被执行人于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延陵镇延陵村1.2组的6.78亩土地;2、对非法占用的6.78亩土地处以5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226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丹阳市延陵镇文体和计划生育服务站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经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给付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丹阳市延陵镇文体和计划生育服务站向申请执行人缴纳了罚款22600元,现因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暂无法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裁定,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现因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项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暂无法执行,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181行审2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王 俊审判员 路忠贤审判员 虞 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建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