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8执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长生与被执行人江苏御藏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长生,江苏御藏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8执2211号申请人陈长生,男,1977年7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江苏御藏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丹阳湖北路17号。法定代表人王家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长生与江苏御藏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经查询银行、车辆、房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将其纳为失信人,并限制其高消费。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邢光虎审 判 员 卜志良人民陪审员 张青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万旻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