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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7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与罗静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罗静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751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9号1-3、2-3,组织机构代码90301900-1。负责人:梅亮,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熊英杰、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静南,男,1970年11月30号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与被告罗静南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于2017年5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静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负担。审判员  何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艳 搜索“”